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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业学院工商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009-05-12 09:17  

 

武汉工业学院工商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固定资产管理,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和完整,做到物尽其用,发挥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学校教育教学服务,参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和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桌、椅、凳等专用设备或一般设备,均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必须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固定资产管理体制及任务、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帐务管理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体制及任务

第五条  学院由一名院领导主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固定资产归口资产设备处管理,各部门负责人为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固定资产,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发挥资产使用的最大效益。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及分类号、计价

第七条 学院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及以接受捐赠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纳入固定资产的管理范围。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及分类号:按教育部高教司编印的《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第三版)目录执行。教育部高教司的分类与财务制度的分类之间的对应关系如下所示。

1、房屋及构筑物(0100)、土地及植物(0200)、对应的财务制度分类为房屋及构筑物。房屋及构筑物是指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建筑物。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用房、生产经营用房、学生公寓、仓库、教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及房屋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及室外的管线等。

2、仪器仪表(0300)、机电设备(0400)、电子设备(0500)、印刷机械(0600)、卫生医疗器械(0700)、文体设备(0800)、工具、量具和器皿(1200)对应的财务制度分类为专用设备类。

3、标本模型(0900)、文物及陈列品(1000)对应的财务制度分类为文物及陈列品类。

4、图书(1100)对应的财务制度分类为图书类。

5、家具(1300)、行政办公设备(1400)对应的财务制度分类为一般设备类。

6、被服装具(1500)、牲畜(1600)对应的财务制度分类为其它固定资产类。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学院的固定资产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价值登记入帐:

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附加税费等计价。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

3、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调入、捐赠单位提供单据上的价格的计价入帐,没有提供单据或价格的可参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结合新旧程度计价入帐。

4、在财产清查中盘盈的固定资产,结合新旧程度比照同类固定资产的价值计价入帐。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及验收

第十条 本章适用于学校购置以及通过捐赠、无偿调入等渠道添置的固定资产。

第十一条  我院固定资产的购置实行“项目预算、使用审批”的办法。即由申请部门在预算经费时提出计划,购置时提出申请报资产设备处组织审核,院领导审批同意后交采购中心集中购置。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购置完成后,由购置单位提出验收申请。资产设备处会同购置单位、使用部门按照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实行验收报告制,参与验收人员共同签署验收意见,验收资料由资产设备处存档、备案。

1、对大型精密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由资产设备处组织验收,验收资料经资产设备处备案后,移交学院档案室。

2、房屋及构筑物由发展规划处组织验收,验收资料经资产设备处备案后,移交学院档案室。

3、图书资料(各部门资料室、图书馆)委托图书馆管理,图书馆定期与资产设备处核对明细。

五章 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入库由采购单位凭验收单、购置审批单、经费单、发票等到资产设备处办理手续,凭入库单到财务部门报帐。资产设备处对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凭入库单、领料单登帐、建档。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账目和卡片的设置与核对

1资产设备处设置固定资产总帐、分类分户明细账。

2 、财务处设置固定资产总帐、明细帐。

3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设置分类明细账。使用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卡片要登记名称、规格、型号和财产编号等,一物一卡,由使用人员签字承担保管责任。

4 、各种帐薄、凭单均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

5 、各级资产管理人员应定期核对帐、卡、物,保证帐帐、帐卡、帐实相符。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内部调剂,需由资产设备处开具调拨单,经调出、调入单位有关人员签章,作为记账依据,登入有关账薄。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七条 资产设备处要定期组织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进行检测、校验工作,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监督、指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震、防磁、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使用单位、保管人应保持实物的安全性、完整性,杜绝擅自移动、调换、拆卸、改动或出借、出租学院的固定资产。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管理部门所配资产,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并负责将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到人。

第二十条 部门固定资产使用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变更固定资产卡片记录。

第二十一条 资产设备处建立全院固定资产信息共享平台。各部门对闲置或利用率不高的固定资产应主动提供信息,配合全院调剂使用,做到物尽其用,提高使用效率。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使用人或保管人员因玩忽职守或使用保管不善而导致固定资产损坏、被盗、遗失等情况的,应由使用单位、保卫处、资产设备处等相关单位共同组织责任清查,责任人须承担相应的赔偿。具体标准见《武汉工业学院工商学院教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使用中的改、扩建、维护及维修

一、房屋及构筑物的改建、扩建、维护及维修

1、 小额、零星的改建、扩建工程由需改建、扩建部门向资产设备处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后由学校物业管理部组织施工。工程完结后填写完工单(工程名称、工程内容、工程地点、施工方式、具体施工要求、施工期限、材料费、人工费、合计金额、相关部门验收意见),由资产设备处存档。小额、零星的房屋、水电设施及家具类的维护及维修直接报学院物业管理部。

2、 大型改建、扩建工程由发展规划处组织实施。

二、教学、办公用等固定资产维护与维修

1、申请维修部门须填写《固定资产维修申请单》(到资产设备处领取或网页下载)。其中计算机网络设备类交网络中心,其它类交采购中心,维修完成后《申请单》交资产设备处存档。

2资产设备处和使用部门需共同做好维修记录,并将固定资产维修费用计入相关固定资产卡片内,为固定资产更新提供依据。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四条 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固定资产的借用、固定资产的有偿利用或变价出售。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程序:

 1、 各部门对符合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可提出报废申请。详细说明所需报废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存放地点、资产编号、报废原因(特殊情况需另附材料说明),并由资产使用人、保管人和部门负责人签字。

2、资产设备处审核。对技术性能较高、单位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报废,应由资产设备处组织有相关专家参加的鉴定小组,共同签署意见。

3、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4、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第二十六条 审批同意报废的固定资产由采购中心、财务处、资产设备处共同作残值变现处理,变现收入应及时、足额地上交院财务处。单位原值超过1万元以上的残值处理,一般应组织招标。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一式三份,使用单位、资产设备处、财务处各执一份,报废审批同意后,使用单位凭表核销实物明细帐,资产设备处、财务处同步核减固定资产帐。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报废:

1、已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其主要结构和零部件已严重磨损,效能达不到最低的使用要求,无法修复或无修复改造价值的老旧设备。

2、因意外灾害或重大事故而严重损坏,且无法修复使用的损毁设备。

3、因产品换型、工艺变更而失去使用价值,且不宜改装利用的专用设备。

4、严重影响环保、安全,继续使用会污染环境,危害健康或引发人身安全事故,而进行改造又不经济或无法改造的有害设备。

5、按国家能源政策规定应予淘汰的高能耗设备。

6、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九条 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应保持完整性,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理或拆卸零部件。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借用。

1、借用分院内借用和院外借用两种情况。

2、院内各部门借用固定资产,应该办理借用手续,注明借用期限。借用部门应该爱护使用,及时归还。若有损坏应该负责修复或赔偿。院内借用一律由借用部门出具借条,经出借部门资产管理员和出借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借出。

3、学院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借,确需出借的,应由使用单位与借用单位签定书面协议。书面协议应包含借用期限、固定资产的交接验收、逾期及损坏、遗失的赔偿等内容。经资产设备处审查备案后报分管院长审批同意。收回出借的固定资产时,应认真勘验、签署意见,在资产设备处销案。 

第八章 固定资产的清查

第三十一条 资产设备处每年根据需要以抽查或普查的方式,安排对各部门资产进行实物清查或帐目核对,确保帐、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作出书面报告,报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后,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应协助资产清查工作,对各部门长期闲置(1年以上含1年)可用资产,资产设备处有权调拨。

第九章 奖 罚

第三十三条 学院每两年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一次评比,奖优罚劣。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设备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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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业学院工商学院资产设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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