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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业学院工商学院材料、易耗品的管理办法
(试行)
为加强对材料、易耗品的科学管理,保证教学、科研等各工作顺利进行,本着“够用不浪费”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1、材料、易耗品指单价在200元以下或使用期在一年以下的物资,如各种消耗材料、化学药品、玻璃制品、元器件、小型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等。
2、材料、易耗品的领用:各部门在年度预算经费内,根据需要在资产设备处凭使用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签字的领料单直接领用;有特殊需要或批量使用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分管院长审批,交采购中心集中采购。
3、材料、易耗品由使用部门、资产设备处共同验收并按规定办理入库、领用手续。
4、各部门材料、易耗品的管理要实行实物负责制,使用要有记录。
5、维修替换材料、工具、量具等实行以旧换新。工具、量具要限定借用期限,到期归还,对民用性较强物品严禁私人借用。
6、对能明确计量的实验、维修用耗材各部门应建立收发明细帐,管理人员要做好日常的进、出帐工作。化学药品等应严格管理,使用部门须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分别报保卫处、资产设备处备案。
7、因责任事故造成材料、易耗品损失或丢失,根据事故责任大小按其损失价值的50—100%赔偿。
8、学院教职员工因工作需要领用的床上用品等,离职人员第一年按购进价格70%交纳折旧费;第二年按购进价格40%交纳折旧费;第三年免交折旧费,物品归使用人所有。
9、本办法之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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