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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业学院工商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2009-05-14 09:09  
 

武汉工业学院工商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仪器设备管理,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  效使用,避免损坏和丢失。为增强师生员工爱护财产的责任心,确保教学、科研、行政等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实行赔偿制度。

第三条  学院各部门应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财产的思想教育,加强对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科学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做好仪器设备的检验和维护工作,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

第四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和丢失事故后,有关单位应立即书面报告,说明损坏和丢失的原因和责任,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书面报告资产设备处,说明损坏、丢失的原因和责任属性。

第五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的处理程序:由实物负责人填写《报告单》,各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资产设备处。资产设备处查证落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长审批,根据审批意见作出相关的帐务处理。

第六条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且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应予全额赔偿:

   1、在提运、保管、领发、外借和使用过程中因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致使仪器设备受震、受潮、损坏、腐蚀、生锈、丢失、被盗、帐目混乱而造成损失的。

   2、不按操作规程或规定要求进行操作者。

   3、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制仪器设备者。

   4、未掌握操作技术和不了解设备性能,擅自动用仪器设备者。

   5、其他因不遵守规章制度等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的。

第七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1、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实验操作本身特殊性引起的确实难以避免的损坏。

   2、因使用年久,己接近报废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过批准试用的仪器设备,虽经采取预防措施,但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4、由于缺少必要的使用防护条件,虽经主观努力,但仍未能防止的损坏。

   5、由于其它客观原因(如自然损耗)造成的意外损坏。

第八条 属于下列情况,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可酌情赔偿或免于赔偿:

   1、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坏的。

   2、因工作需要经常拆卸、洗刷、移动易碎、易坏的低值品,学期累积损坏不超过规定范围的。

第九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仪器设备丢失,相关责任人须承担赔偿责任:

   1、因保管不善,造成实物丢失的。

   2、因防范不严,偷盗者入室作案,盗走实物的。

   3、教师出面为学生所借物品,学生毕业时未还的。

   4、部门借、还制度不健全,离职人员离开学校所借物品未还的。

第十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仪器设备丢失,相关责任人可减轻或免予赔偿:

   1、被盗但有保卫处或当地公安部门的证明,却不属于责任事故的。

   2、虽属指导教师出面为学生借用,但确属学生原因特殊未能追还的。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损失价值的估算: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理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还能使用的,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坏价值。

   4、损坏后无法使用需报废的,按折旧程度减去残值计算(电子产品折旧年限8年、仪器仪表15年、机械类20年)。

第十二条 根据仪器设备损失大小、责任轻重,确定赔偿比例:

   1、按损失的仪器设备原值赔偿,包括民用性强的低值仪器,办公用品(如照相机、收录机、电风扇、万用表、常用工具、移动硬盘)等。凡属隐匿者,除照原价赔偿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2、按损失的仪器设备净值赔偿。

   3、一次损失价值在10000元以上 (含10000元)立专案处理。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损失赔偿金额确定后,由资产设备处或使用部门开出统一赔款单,赔偿人到财务处交款。赔偿人所在单位应负责催缴,资产设备处负责督促检查赔偿情况,无故拖延不按期赔偿的,由财务处从其工资中扣付。学生由系部负责催交。

第十四条 因责任事故造仪器设备损失,除按本办法规定赔偿外,对于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严重违反制度的,学院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和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后果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失后未办理赔偿处理手续,该部门不得申购同类仪器设备。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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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业学院工商学院资产设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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